为切实加强苗木监管,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用苗安全,实现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长春市城区园林绿化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吉林省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复检;
2、补检;
3、产地检疫。
4、监管频次:每年不定期现场监督管理约24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调运植物单位向长春市园林植物保护站进行报检。
2、接到报检后,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经过检疫合格的,换发《长春市城区园林植物复检合格证》。
2、除治处理:发现被检植物产品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责令其限期除治。
3、销毁处理:发现被检植物产品携带国家林业规定的及吉林省林业补充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相关规定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