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绿化的监管,确保按规定指标实施绿化,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过长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获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经过长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获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绿地养护管理情况、破坏占用绿地和私自砍伐树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获得批准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绿地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区园林绿化监察部门对已获得批准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绿地内破坏占用绿地或私自砍伐树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由园林绿化监察部门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破坏占用绿地、私自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四)监管频次:每年不定期现场监督管理约1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待批准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绿地必须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现场参与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工作。
(二)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绿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复查。
(三)园林绿化监察部门监督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由园林绿化监察部门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的绿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园林绿化局不定期对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知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