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步加强管理,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职权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城区绿化行政许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行政许可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许可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6、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
7、是否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定并认真执行。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许可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园林绿化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改正,并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3、根据市统一安排,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行政许可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园林绿化局通过自查自纠,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原行政许可:
1、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2、适用法律不正确;
3、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绿化行政许可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因工作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许可事项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