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临时占有绿地行为,保护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成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符合相关规定,经过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申请表所批准的绿地位置和数量进行临时占用绿地,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及时恢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行为,在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
(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进行检查核实。
(三)市区园林绿化监察部门对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进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对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管频次:每年不定期现场监督管理约1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必须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临时占用绿地,严格按照申请表所批准的绿地位置和数量进行,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恢复。
(二)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后,区园林绿化主管理部门定期到现场进行复查。
(三)园林绿化监察部门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四)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由园林绿化监察部门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园林绿化局不定期对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知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临时占用绿地位置和数量与审批不相符,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未及时恢复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现场出具《处罚通知书》,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并做现场记录。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