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砍伐(移植)树木行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巩固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成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符合相关规定,经过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申请表所批准的树木进行砍伐(移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批准的砍伐(移植)树木由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
(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批准的砍伐(移植)树木进检查核实。
(三)市区园林绿化监察部门对批准的砍伐(移植)树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对私砍乱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监管频次:每年不定期现场监督管理约1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必须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后,区园林绿化主管理部门定期到现场进行复查。
(三)园林绿化监察部门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四)根据投诉举报,对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园林绿化局不定期对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知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的,现场出具《处罚通知书》,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并做现场记录。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