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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 2017-11-14 22:21 来源: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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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和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确保下放的园林绿化行政审批职权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园林绿化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5、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9、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10、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1、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监管频次:每年监管频次约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率,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2、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3、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及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4、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指导。分别制定各类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力求流程明晰、通俗易懂、便于操作,有效保障各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高效办理;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对过渡期的部分项目采取与承接单位联合踏勘现场的方法,便于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3、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