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长春市松木制品检疫监管及复检公告如下:
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矿业、部队、医疗、科研等部门和机构,对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以及松木包装材料”,应严格遵守《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制度,调运时必须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后必须及时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分散使用。如违反规定,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8月7日